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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籍如何按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时间:2017/9/14 10:38:27     阅读数:

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赔偿标准。据此,受害人是农村户籍,但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1、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这里的居住一年是指受害人连续在城镇居住,即使不在同一个城镇,亦可。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该收入来源于城镇,且连续一年以上。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另外,各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文件予以细化规范。例如,2008年7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该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是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还是按照农村标准排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那么,在计算其应得赔偿款项时,均依其本人的户籍性质赔偿,受害人是否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均不影响赔偿计算。

2、如果事故发生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但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且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则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3、如果受害人为未成年人,但没有进行户籍登记的,其身份状况依其抚养人身份状况确定。其抚养人中有一方是城镇居民的,可以确定其身份状况为城镇居民;其抚养人中双方均是农村居民的,确定其身份状况为农村居民。

4、如果受害人为成年人,虽随其抚养人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但其本人没有固定收入,在计算其应得赔偿款项时,依其本人户籍登记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