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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类型总结

发布时间:2017/9/14 10:58:46     阅读数:

机动车作为现代道路运输的重要工具,给人们生活、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许多家庭带来不幸。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复杂性,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赔偿主体往往不只一个,如何准确确定赔偿主体,是律师办案的第一步。


一、主要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道交解释”)

(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


二、赔偿主体责任承担顺序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交强险范围内损害赔偿主体


1、【交强险承保公司责任】承保侵权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承保公司的免责理由只有一个——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

事故时身处车外的司机、乘客也可以要求交强险承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道交解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2、【未投保车主责任】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车主

此种情形包括报废车辆继续上路的,车主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道交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强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四、交强险范围外损害赔偿主体


1、【商业三者险责任】承保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

承保公司的免责理由一般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但对于明显排除保险公司责任、投保人权利的格式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存在认定为无效条款的可能。

法律链接:《道交解释》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租借车主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即实际控制人、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

此种情形包括租赁、借用(不论是否有偿)、未经允许驾驶,机动车所有人只要存在《道交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公车私用”,单位车主无法举证证明确为“私用”的,单位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交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实际控制人、实际车主责任】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此种情形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道交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买卖拼装报废车责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此种情形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论转让多少次,全部转让人、受让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道交解释》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盗抢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此类情形由盗窃者、抢劫者、抢夺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无法证明车辆什么时间或地点遭盗窃、抢劫、抢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强烈建议,遭遇上述三种情形应当及时报警并取得报警回执。

法律链接:《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6、【逃逸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承保车辆交强险的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或者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此外,机动车所有人无证据证明其不是驾驶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7、【挂靠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车辆挂靠经营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道交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套牌责任】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套牌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实践中,被套牌车辆需要举证证明肇事车辆并非被套牌车辆,需要通过证明事发时间被套牌车辆所处位置或调查监控录像等途径证明。

法律链接:《道交解释》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9、【驾校责任】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驾校学员在学习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道交解释》

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试乘责任】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

试乘,即提供试乘服务者(一般为4s店)提供驾驶人员,由顾客上车乘坐。此种情况,试乘者并非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道交解释》

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11、【试驾责任】机动车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

试驾者一般都是有驾驶证的人员,在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千万他人损害的,一般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确定各方责任。

12、【道路建设施工者责任】道路设计、施工缺陷,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的

法律链接:《道交解释》

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道路配套设施缺陷责任】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不符合相关要求导致交通事故的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14、【道路维护者责任】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道交解释》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15、【妨碍通行者责任】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行为人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占用道路作业等直接或间接妨碍通行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道交解释》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机动车产品缺陷责任】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车辆在事发前在修理厂维修过,但因同样的故障导致交通事故的,由修理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道交解释》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好意载人者责任】基于亲友情谊免费搭载受害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司法实践中,由于驾驶人免费送受害人到某处,是一种好意行为,对于好意搭载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受害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驾驶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醒情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18、【用人单位责任】劳动者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

劳动者基于职务行为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9、【雇主责任】雇员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或雇主损害的

雇员因提供劳务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雇员导致雇主损害的,由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0、【活动组织者责任】活动组织者未尽到注意义务、劝阻义务的

相关活动的组织者在驾驶人饮酒后未阻止其驾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1、【无事故认定如何确认责任比例】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能确定责任比例的

司法实践中,存在第一现场破坏、只有当事双方或只有当事一方、另一方已经死亡、无监控设备等情形,导致交通警察无法确定责任比例,则由法院根据各方提交的相关证据依法、按照公平原则认定双方责任比例。

22、【出借身份证者责任】

出借身份证给他人办理登记机动车辆但未实际控制车辆也未受益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3、【夫妻关系、家庭关系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损害的,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为家庭个体经营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家庭成员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