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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者全责的也可以索赔“无责限额”

发布时间:2017/9/14 10:51:51     阅读数:

一、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即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保险责任第八条第四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是100元。


二、现实可能面临的障碍


1、许多车主对于交强险的“无责赔付”都难以接受,致使无论是有责方还是无责方,全责方向无责方索赔“无责限额”也烦,无责方被索赔“无责限额”更加烦,一旦沾上“无责事故”就怨声载道,假如无责方不配合,一些车主又不想为了几百元打官司,最终选择放弃索赔。

2、无责方不配合,比如“你撞了我,凭什么还让我赔钱,不赔。”再以后,对方干脆不再接电话。如果全责方到无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但没有对方车主的车辆行驶证、身份证、交强险等证件的复印件,保险公司也拒绝支付赔款。最后只能周旋与自己保险公司和对方保险公司之间做协调,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3、保险公司障碍,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原则是只限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责任的方式,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赔偿原则应实行“过错原则”。因此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的误解也会导致拒赔。


三、财产损失的无责赔偿100元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即使车主没有任何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就肇事方的损害进行赔偿。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中也指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无责赔付”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弱者利益而设计的一种制度。

根据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一般发生无责赔付的车险赔案,是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承担双方的查勘、定损和赔偿,并且垫付不高于100元的无责赔款。无责方的车主无需再为此奔波索赔,网上传的无责赔付400元“财产损失限额”,早被新的交强险条款修改为100元,即财产损失100元。


四、人伤案“无责赔付”最高赔12100元


交强险无责赔付虽名为“无责”,但并不是无条件赔偿。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责方机动车均应与受害人所乘坐车辆或财产损失车辆发生碰撞或接触,也就是“碰撞”赔偿原则,具体参见“无接触交通事故”。因此,交强险无责赔偿是以损害结果与无责车辆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前提。

无责方虽不负事故责任,但肇事方因事故伤亡造成的损失,由无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区分不同的损失限额,人伤案件,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单纯车损案件的是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保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无责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各赔偿限额具体参见:《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是多少》、《交强险各赔偿限额包括哪些赔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