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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处理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19/11/1 14:41:43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公安机关如何处理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