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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管辖法院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4/22 11:44:25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提示】当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数个被告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拥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


【提示】当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交通事故的索赔案件,可以受理的法院一般有两类:一类是事故的发生地法院,还有一类是被告的所在地法院。之所以说法院也有好坏优劣之分,更多的是侧重于法院地的经济水平,而不是说哪个法院在审判上会更公正。这是因为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和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有好几项都是参照受诉法院地的经济水平来决定的。


拿事故赔偿项目中最重要的两个来说,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都是由受诉法院地的经济条件决定的,因为根据规定,它们是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标准计算。就算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也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的。


法院对于任何的案件都会有一个管辖权的问题,就是说有的案件有的法院可以受理,而有的案件有的法院不能受理,能不能受理是由法律规定的。同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有选择性的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