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包括下列行为:
(1)用武力、权势或者隐私恫吓、逼迫专家鉴定组成员;
(2)用财务、名位等引诱专家鉴定组成员;
(3)伤害专家鉴定组成员身体的任何行为。如实施了上述行为,不仅扰乱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进程,也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甚至是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