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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内容的特定性

发布时间:2017/8/29 17:00:00     阅读数: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 刑事审判是针对具体的犯罪人而启动的,并通过审判活动面对犯罪人在认定其有罪的基础上,再裁定应当判处何种刑罚进行处罚。但是作为刑事审判结果的宣告刑的法律效力还有待于通过刑罚执行活动才得以实现。所以,刑罚执行的主要内容是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这就是刑罚执行不同于其他刑事司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刑罚执行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即只有在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有关机关才能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谈不上执行刑罚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