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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假释的法律后果 罚金刑如何并罚

发布时间:2017/8/29 16:37:01     阅读数:

对假释期间再犯新罪的案件,理应查明前罪财产刑执行情况,再将未执行的部分与新罪的罚金刑进行数罪并罚

罚金刑如何并罚

案例:被告人丁某某,200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5月被法院裁定假释。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假释的裁定;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剩余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已缴纳的罚金予以抵扣。后丁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诉,提出其在前罪服刑期间,已将罚金二万元履行完毕,法院判决有误并依据错误判决委托执行机关对其执行财产刑,影响其在狱内的改造。经调查,被告人丁某某确实已履行了前罪的财产刑。

关于罚金刑应如何并罚,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对罚金刑无需并罚,因为罚金刑并没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对于罪犯前罪未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都可以随时追缴。倘若要数罪并罚的话,则要求法院查明前罪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在当下大量系流动人口犯罪,前后两罪审判机关不一样而财产刑执行情况又未联网的情况下,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带来巨大的困难。

另一种观点认为,假释后再犯新罪,前后未执行的刑罚理应并罚,由于罚金刑的并罚是简单相加,所以“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没有实际差别,如案例中所示的法院对罚金刑直接并罚并注明已缴纳的部分予以抵扣的方式可以采用,且实际对被告人并无不利影响,又可以大大减轻法官的压力,不失为实践操作的一种捷径。

笔者认为,前述两种观点均不正确,理由有三点:

首先,假释期间犯新罪,数罪并罚适用“先减后并”原则,不能因为实质没有差别而采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式。

其次,“已缴纳部分予以抵扣”这种判决方式不严肃。具体由哪个机关依据什么来抵扣呢?在法院之外,没有其他机关或个人有权利可以抵扣。在实践中,法院作出判决后,将判决内容交付执行,一般会委托刑罚执行机关代为执行财产刑,而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依据只能是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若判决时都不查清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更加无法查明先前执行的情况。

再者,财产刑执行内容不清将对罪犯的刑罚变更执行和监狱改造产生重大影响。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减刑、假释需要考量罪犯履行财产刑的情况,已履行二万元和判决书认定未履行,对罪犯能否获得减刑、假释影响重大。不仅如此,司法实践中罪犯积极履行财产刑才能被评为较高的等级,方能获得较高的劳动计分和较好的待遇,判决书对罚金刑的并罚方式和认定内容还将严重影响罪犯的处遇、等级。

综上,对假释期间再犯新罪的案件,理应查明前罪财产刑执行情况,再将未执行的部分与新罪的罚金刑进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