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请稍候...
快捷找律师,就上捷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10/31 21:34:31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81]法民字第11号


发布日期:1981-8-14


执行日期:1981-8-14


生效日期:1900-1-1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