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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9/1/18 9:33:05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一、职能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1)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3)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三、法律解读


刑事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综上所述,管辖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分别分为管辖和主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横向管辖和纵向管辖”,需要寻找到正确的管辖法院才能够顺利的开始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