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请稍候...
快捷找律师,就上捷律网
 咨询标题:权利转让需双方在场签订书面协议吗?

咨询发布者:陈浩军

所在地区:湖南-湘潭

我将我可能得到的一项权利(社保中心发的丧葬费)口头说给另一个继承人,当时我们只是口头达成一致,并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协议.第二天我打电话撤消转让.我想问一下,权利无条件转让需签订书面协议吗?这项权利是诺成性法律行为还是实践性的,在实际履行前单方面撤消可以使这项转让终止吗?请速回复,谢谢!!
2006/4/6 13:03:00
 律师回复区

李炎辉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100313839
你好: 你说的是否将你有可能获得的领取他人死亡丧葬费的权利转让给其他领取权人?如果我的理解没有错的话,你们的这种权利转让协议是无效的,一方面丧葬费虽然是死后由近亲属领取,但是其所有性质仍是附属于死者的,应为死者的遗产,他人并无处分权。另一方面是丧葬费是专用于丧葬事宜的,这种权利本身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不可任意处分。再一方面,你们形成协议之时,你领取的权利并还没有实际产生,你尚未取得处分权。
2006/4/6 17:37:00
↓(您对该回答有新的观点或疑问请点击“我要评论”进行点评)

唐国忠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055176617
一、丧葬费不是遗产,不存在继承问题。 遗产是指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丧葬费是社保中心向死者家属所发放的用于安葬的一种社会救济,是一种家属直接享有的财产权利。由于丧葬费和遗产都是按照一定顺序由死者家属享有和承继,容易产生混淆,很多人不能理解它的法律属性。   二、丧葬费一般应用于死者的安葬事宜,如有剩余,可按继承人的顺序来分配。但丧葬费只是一种财产权利,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丧葬费必须专款专用。死者家属如果愿意多承担义务或者愿意放弃自己对丧葬费所享有财产权利,法律上并不禁止。   三、你对财产权利的处分,相对方事实上并没有证据证实,但做人应以诚信为本,如果你不会因此而造成生活困难,或出于其他重大原因,你应履行自己的诺言。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
2006/4/6 22:24:00
↓(您对该回答有新的观点或疑问请点击“我要评论”进行点评)

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该权利尚未形成或确定,且该权利的处分者不为你,因此,该所谓的权利转让因其标的物不存在或他人无权处分,而导致无效。
2006/4/6 23:43:00
↓(您对该回答有新的观点或疑问请点击“我要评论”进行点评)

陈浩军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0731-6611518
对不起,我个人认为:1、社保发的丧葬费不是遗产,是专项补助,专用于丧事;2、我是出安葬费的人,且是死者的女儿,从法律上我应该能够成为权利转让人,我应该有权将自己能够取得的权利转让(虽然尚未实际取得);3、权利当时还没有实际取得,难道即得权利不能先行转让吗?纯属个人浅见,请前辈们及时帮我解惑。万分感谢!!
2006/4/7 19:31:00
↓(您对该回答有新的观点或疑问请点击“我要评论”进行点评)

陈浩军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0731-6611518
另外,我认为:丧葬费是国家给死者家属的安葬补助,应该是一种社会福利。我作为丧葬费的唯一的可以取得人(因为安葬费是我一人支付),如果我放弃丧葬费,也只能向社保中心提出,而这笔钱被我放弃后也只能由国家财政收回,不能由我单方面转让。因为我不是该财产的处分人,处分人是国家。 请问,我的这种观点正确吗? 盼及早回复!
2006/4/7 19:43:00
↓(您对该回答有新的观点或疑问请点击“我要评论”进行点评)
我来回答:
参考资料:
验证码: 如看不清,请点击图片更换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