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问国企破产后村集体是否可以要回荒废土地所有权.
提问: 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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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
我村自1971年-70年代末,湖南省涟邵矿务局桥二井煤矿在我村开办以来,曾四次征地共100多亩,一部分征收,一部分征用,当时村仅得到几百元补偿款,解决几个临时工及耕地灌水等问题,1992年桥二井撤退后,没有多少补偿,也没有按《土地复垦规定》复垦土地,10多年来全部土地荒废,留下几栋破烂屋,原优惠的农田灌溉、菜农粮也取消。于2000年正式宣布破产,因采矿影响,水库无法蓄水,吃水井,水塘变干,可耕种的水田仅25%,全村人全靠出外打工谋生,苦不堪言。
一、原征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都有理要回吗?
二、如果有外地老板政府批准投资,重开原矿井。我地在原矿撤后十多年来无人问津,原征用、征收的土地,我们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征用并给予补偿款参股?
三、如原被征土地已转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拒绝重征,我村民怎办?
敬请一一回复、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些法如何理解?
2006/3/22 15: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