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私营厂工作时间为十一个月。没有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老板发工资都是要我打白纸领条。"今领到***月工资,1000元整。领款人:某某。”11个月我只领到过3个月的工资。其它月份的老板都拖欠没发。实际上我的实发工资为1500元。老板故意要我们少写500元。为什么他要这样做我也搞不清,只要没少钱我也就没管那么多。
因为拖欠工资太多,我多次找厂方协商要求他给我拖欠工资。但是一直没有结果。只是写了一个证明给我,证明我在他厂里月工资为1500元整。但是没有盖公章。欠我多少个月的工资没写明。(这张证明在社保局认证劳动关系时已采用)。
因为多次协商无果,我现已向劳动局申请了仲裁,已受理。
在此,我想请问各位律师我能按1500元每月拿回本是欠我的工资吗?
假若仲裁委对厂方提交的证据,和对我提交的证明都有疑问。都不能采用的话。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我如何在仲裁庭上去做对自已有利的答辩,依据的法规有哪些
2006/7/25 1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