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08年12月的时候,我一几个同学一同到校外吃宵夜。大概在凌晨1点的时候回寝室。走到图书馆的时候,与一伙校外人员发生口角,最后导致斗殴,对方亮出匕首致我方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后重伤二人入院抢救,共花去医药费用10W余元(学校垫付)。现在法院对凶手的判决已经下来,但对方没有赔偿能力,现学校又开口向我和另一同学要医药费,并声称不给的话就扣留我们的毕业证。
请问:1.我与另一同学必须向学校支付此费用吗?学校的责任难道就不理了吗?任校外人员携带凶器任意出入校园,学校对学生的安全就没有义务吗?
2.如果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胜率有多大?
2009/12/10 14: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