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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用耕地作建房用地事宜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长沙

  我家在2006年时经别人同意,将他家原本被人取走土的耕地(约0.4亩)用来建房,2006时已竣工。当时镇国土所的负责人见我家是半荒废耕地,罚了4000来块钱,就给办了土地使用证,是县国土局签发的。
  今年我们村有很多人用良田建房,被人投诉到县国土局,县国土局指示依法作了相关处理,好像还责备了镇国土所的负责人。现在国土所的人下发了一个所谓的罚款通知,限今年以前用耕地建房的人重新按26元/平方的标准在10天以内交清罚款,否则宣称要抓人走。
  我的问题是:对于像我们家这样早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人,现在又被“勒索”重新交一次罚款,镇国土所这样的行为合法吗?(县国土局好像不知道这事)镇国土所有随便抓人的权力吗?
  盼各大律师倾囊解答,万分感谢!
2009/9/18 14:08:00
 律师回复区

彭谦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974950271
一事不受二处罚,这是行政处罚的原则。你家已被罚款了,再罚是违背这一原则的。
2009/9/21 1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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