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
第六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2009年2月28日(前后120天)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但是遇到下列特殊原因,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或异常恶劣天气(以气象部门有关资料为依据),或当地停水停电原因。2.遭遇复杂地质情况(以地质勘探部门标准意见)。3.人力不可避免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六方约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逾期交房,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40日,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以支付房款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可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腿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乙方累计已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附件三:合同补充协议
3.乙方应当在2009年5月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否则乙方有权退房.
问题;买受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期限应该是什么时候?
2009年2月28日,还是2009年6月28日,还是2009年9月28日,还附件的2009年5月1日
2009/8/20 17: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