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请稍候...
快捷找律师,就上捷律网
 咨询标题:组内集体收益纠纷

咨询发布者:wei28

所在地区:湖南-长沙

事情是这样的:

        万春原是我组刘辉老婆,结婚后生下一男孩,后来在1998年离婚,离婚后刘辉在1999年时又娶了个老婆,并生一女孩,现8岁左右。万春在跟刘辉离婚后,也与他人(宋林)结婚,并生一小孩,现已有4岁左右。宋林为农村户口(刘辉、刘辉现妻均为农村户口),万春也为农村户口。

        万春与刘辉离婚后,其户口一直放在本组没有迁出,但其多年来也未承担农业税、特产税、三统五提留(国家政策去年开始部免交),也从未在组里生活,更未尽其它任何义务。万春与刘辉离婚后,组里给她的那份田组里没有退出来,因为刘辉现在的妻子要进田,组里便给刘辉现在的妻子在作。

         今天,组里一些地给县经开委征去了,组里有了些收入,万春看到这种情况,以户口在仍在组里为由,也要像其它组民一样分享收益,并提起诉讼。可是全组都反对,因为她离婚后,没有对组里尽任何义务,其父母又不是组里人。要是这样的话,那以后组里男人娶妻子后又离婚,前妻后妻不都可以享受。

          我们真心求助,请给我们指点和帮助。
2006/7/10 20:50:00
 律师回复区

唐国忠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055176617
组里应分配补偿款给万春。 万春的户口在组里,则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且其在组里仍有责任田,在婚入地也没有再分配责任田。万春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是另外一个问题,与分配问题没有关系。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扣除万春应承担的义务部分款项后,将其他款项支付给万春。
2006/7/12 10:11:00
↓(您对该回答有新的观点或疑问请点击“我要评论”进行点评)

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万春为村集体的成员,理当享有分配村集体利益的权利。
2006/7/16 0:17:00
↓(您对该回答有新的观点或疑问请点击“我要评论”进行点评)
我来回答:
参考资料:
验证码: 如看不清,请点击图片更换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