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是于2004年7月发布并执行的文件,但是我们溆浦县却没有执行(很疑惑啊)。直到2009年才听说有这么一回事,而且有人已经享受了这个待遇。然而,当我于2009年5月27日去为我岳母(岳父是因病于2005年2月死亡的退休干部)办理有关“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申请报批手续时,企保局审计股的同志说,还要等他们去当地乡镇调查核实是否属夫妻关系和死亡时间等相关问题后才能审批。6月8日企保局的同志很负责任地去了我岳母所在地的乡镇调查核实,并通知我去办理相关手续,我于6月11日去劳动局报批时,劳动局主管该工作的副局长却告诉我,这个规定经局党委研究已经停办了。我很是纳闷,为什么2004年发布的文件到现在才执行?而且说废止就废止了呢?
还有,该《通知》中“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应该怎样理解?如果文件一开始就执行的话,就毫无疑问。但到如今,消费品价格指数变了,物价越来越高了,难道还是指死者死亡当年的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而且这个“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是指在职和已退休的所有职工呢?还是仅指退休职工?
另外,我岳母有个残疾儿子,今年已经30多岁了,属重度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生活来源全靠我岳父生前的退休金,这种情况能否享受这一次性救济费呢?
2009/6/12 17: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