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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法院咋把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判给别人了,我还有办法吗?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永州

我叫彭会钧,是沅江市三眼塘镇(原竹莲乡)文龙桥村九组农民,家有妻子,四个女儿均已成家。自1983年第一轮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我承包了村组4.32亩责任地,并种上了经济林密桔树,如今已是成林果树。
  1998年3月,我村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后,我仍承包有原来的4.32亩责任地。从1998年一直到2000年,村组干部每年向我征收农业税费及各项村组提留款,我也按时足额交纳。2001年,我因腰部骨质增生不能过度劳累,为了防止土地荒芜,便将1.82亩的桔树地给1998年12月从北部迁来的侄儿彭中贱代为耕作,其收入作为帮我种地的劳动报酬。
  2002年初,我腰部骨质增生基本恢复,决定将承包地收回,并从春季开始在承包地上进行耕作、施肥、喷药。但彭中贱不肯,下半年在收获时,彭中贱利用早晚时间强行将成熟密桔摘得干干净净并变卖,造成我经济损失1864.80元。由此我于2002年11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彭中贱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彭中贱返还密桔款1864.80元,并判令其停止侵害。
以下是三次判决书的法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彭会钧承包文龙桥村土地,在1998年调整时,文龙桥村未重新与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其经营方式仍在履行原承包合同,是原土地承包合同的继续履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对承包地参与了耕作和管理,原告应当支付报酬。原、被告要求对承包地重新划分和确认,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并于2003年9月16日判决由被告彭中贱返还原告彭会钧密桔折款700元,原告支付被告劳动报酬350元,两抵后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350元。
  2004年9月,被告彭中贱以一审判决违反证据规则及认定的事实闪后矛盾为由,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认为,1998年文龙桥村进行土地调整时,原告彭会钧所承包的土地列入了部分调整出去的范围,但经彭会钧申请,经村、组同意以彭中贱过继为子为由,未将其承包地调整出去,且彭中贱直接参与了土地的耕作,帮彭中贱在其耕作的土地上收摘柑桔的行为,没有侵害彭会钧的合法利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彭会钧的诉讼请求。
  2005年4月,彭会钧不服,以再审判决超越诉讼请求、超越法院职权和事实不清为由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认定彭中贱是否侵权的前提条件是彭会钧是否对涉案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原审法院依法应当对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进行审查,没有超越职权。1998年文龙桥九组全体村民均重新进行了土地承包,原承包合同均已进行了变更,彭会钧认为其承包的4.32亩土地是1998年以前的原承包合同的继续履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文龙桥九组第二轮土地承包方案由全组村民民主议决,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且已据此实行多年,该土地承包方案应当得到法律认可。彭中贱过继给彭会钧为子虽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彭中贱以彭会钧继子的名义参与了文龙桥九组第二轮土地承包的事实足以认定。彭中贱在文龙桥九组参加土地承包时其户口虽然没有迁入,但其参加承包符合全组村民议决的承包方案,并且随后将户口迁至了该组,彭中贱的户口迟迁并不影响其承包权利的实现。1998年文龙桥村进行土地调整时,彭会钧所承包的土地列入了部分调整出去的范围,应划出一人的承包份额,彭中贱同时获得了文龙桥九组承包一份土地的权利。因彭中贱系以彭会钧继子名义参与承包这一特殊因素,该份土地彭会钧仍然耕种了三年,但这并不能改变彭会钧应按承包方案将该份土地交出、彭中贱应当获得一份土地的事实。2001年彭会钧将1.82亩土地划出交由彭中贱后,彭中贱进行了耕作和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了相关税费,是实际行使对该份土地的承包权利和承担义务。彭会钧主张彭中贱为其代为耕作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彭会钧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说明:该证为文龙桥村盖章、九组组长亲笔填写)没有乡(镇)人民政府印鉴,没有字号和编号,且是在双方发生纠纷后,为本案诉讼这一特定目的获得的,同组其他村民并无类似证书,帮该份证书没有法定效力,本院不予认定。因彭会钧对涉案土地没有承包经营权,彭中贱在其耕作的土地上收摘柑桔的行为,没有侵害彭会钧的合法权益,彭会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沅江市人民法院(2004)沅民一再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接到二审判决后,我感觉到判决有问题:
   1、我起诉的是侵权赔偿,而不是土地使用权的裁决。一审初审说“土地承包地重新划分和确认,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一审再审对土地承包权的归属说得含糊其辞(未将其承包地调整出去,且彭中贱直接参与了土地的耕作,帮彭中贱在其耕作的土地上收摘柑桔的行为,没有侵害彭会钧的合法利益);但二审法院却在没有见到村组任何书面证明的情况下一边倒地驳斥我的所有证据,明确认定土地承包权不归我所有,实在令人费解。
  2、一审法院认定2002年柑桔收入为700元,同时也认定了我对争议承包地进行了耕作。为何二审法院对我在一审判决前付出了劳动、投入了农药化肥等的费用视而不见,一分钱都不判给我,显然是不公正的。
  3、二审法院认为我从1998年至2000年这3年的农业税及相关费用不能说明问题,那么是否可以这样认为,这三年就我个人而言,应该向村组要回我多交的一个人的税费回来。同时农村税费改革后,甚至二审法院判决后,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三年村组都将省里发的湖南省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填在我名下,这又说明了什么问题?只能说明村组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认定了该份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归我。
  我曾多次就此案询问过法院领导,他们大多认同在该案的审理和判决书中存在问题;我也曾多次询问承办法官,但他们都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已分割避而不谈,反而敷衍我,说要和解此案,为此我多次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但我仅在该院信访室看到了登记表中的“事实清楚,不予立案”几个字,但我认为该二审判决无论是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还是程序上都有问题,应该予以再审:
  一、原审判决对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进行审查没有超越职权,这与事实和法律不相符合。
  首先,本案由彭会钧以侵权赔偿为由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到彭中贱不服该判决而申请再审,都没有要求对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原审判决违背民法“不告不理”原则对其进行审理显属程序严重违法。况且沅江市人民法院(2002)沅民一初字第1230号判决书明确指出“原、被告要求对承包地重新划分和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由人民政府处理”,(2004)沅民一再初字第22号判决书也并未明确确认该争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而二审法院却以长篇文字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重新进行认定,成为判决侵权的依据,同时也成为(2006)沅民一初字第724号判决书的判决依据,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明显超出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其次,从《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法院对土地承包权归属进行审查,必须是在当事人对乡镇一级政府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情况下才可进行。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就权属问题向村乡镇组织提出要求处理的请求,村、组及乡镇也并未对此有过结论,被申请人彭中贱也从未提出过能证实村组已将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交由其承包的原始有效证据。因此,原审对该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实际上是以司法行为取代行政行为,有越俎代庖之嫌。
  再次,法院审查此案的证据也不充分。根据彭中贱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对该份土地享有承包权。但村组在开庭前也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形式确认了该份土地的归彭会钧所有,尽管二审以“没有人民政府印鉴,没有字号和编号,且是在双方发生纠纷后为本案这一特定目的获得的”等理由对该最有利的证据不予采信,但彭中贱的哪一件证据又不是为了本案诉讼而捏造和准备的呢?2003年,尽管九组组长杨卫阶在未经申请人彭会钧同意的情况下将该份土地在税费名册上私自分开,但在2004年、2005年,村组仍旧以农民负担卡的形式承认该份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为申请人彭会钧所有,即便是在终审判决书下达1年以后的2006年,村组仍确定土地承包权为申请人彭会钧所有,并没有如终审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予被申请人彭中贱,这就充分说明了一直到现在村组都不承认被申请人彭中贱的承包经营权。
  二、原判决认为:文龙桥村九组第二轮土地承包方案由全组村民民主决议,且已实行多年,就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但法院直到现在也不清楚该承包方案的内容到底是什么,且是在何种条件下出台的,并且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也与实际情况也不相符合。1998年,文龙桥村九组在讨论土地承包方案时,由于当时农业税费较重以及调进调出的土地质量等问题,村民意见分歧很大。因此,最终由九组农户开会讨论制定了“敞开承包方案”,即凡九组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包括房屋基地、柴山、路边隙地等)全部丈量收归九组,作为全组农户的总承包土地,由九组享有承包权的农户户主向九组申报承包人口,多包少包由农户户主决定,即允许一人承包多份土地,土地承包一定三十年不变。申请人彭会钧申报了两人的土地,正好保持了调整前的承包地。类似情况该组还有好几户。所以,在此次土地调整过程中,根本就不存在申请人彭会钧的原承包地要调整出去或是担心调整出去的说法。如果被申请人彭中贱想要承包土地,必须取得组里承认的承包资格,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组上提出申请,而不是所谓的由组里将申请人彭会钧的承包地直接划给被申请人彭中贱。因为在承包前,所有的土地都丈量归属于组,彭会钧没有土地。
  三、判决显失公平且造成了较恶劣的后果。
  彭会钧与彭中贱发生纠纷的土地始终未经村组划分给彭中贱,而附着在土地上的成林桔树又是彭会钧所栽种,系彭会钧之私有财产。2002年,彭会钧对该地投入了成本,付出了劳动,理应有劳动报酬和相应收益。在彭会钧承包地未经村组划分出去的情况下,其承包地密桔被彭中贱强行收摘,为什么不要赔偿,为什么不属侵权?但原审判决却对此避而不谈,反而在承包权的归属上大做文章,将承包经营权划分给彭中贱,并对彭会钧的劳作不加以认定,将该份土地所有的收益都归彭中贱,显然是不公正的。
  乡、村、组始终认为该份土地在第一轮、第二轮承包时都属于彭会钧承包,彭会钧对成林桔树进行了全程管理,其权属和收益应归彭会钧,并由彭会钧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和义务。而原审判决却认定此承包权归彭中贱,彭中贱以此为据,年年不参与管理,不负担费用,只强行收摘收益。因此,双方年年都要为此发生打架斗殴。2006年,就发生了彭中贱强行收摘价值8000元的蜜桔20000万斤并打伤彭会钧之妻的事情。村组认为法院已代替村组对该土地的承包权进行划分,妨碍村、组对土地承包履行职责,由此所造成的相应后果法院将会自行承担。
本案从2002年开始,历经一审、再审、二审到现在申请再审,时间已有六年。我原以为该侵权纠纷应该十分简单,没想到经过法院的审理后,案情审理复杂了,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给判丢了,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纠纷越扯越大。
现在又开始进行土地登记了,但我的承包地也给判丢了,我不知该怎么办?希望有熟悉法律的人士能帮帮我,或是为我请律师,帮我维护正当权益吧。我的电话07372983856  15898463011,在此先表示谢意!
2008/12/1 17:41:00
 律师回复区

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此案复杂,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2008/12/12 2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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