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是一个个体户,他于97年到黑龙江某农场连队工作,因安全等问题经连队同意私人出钱盖了一所房子和工作间,距今已有十一年之久。
年初,队里说要盖新房,会为我家办房产证,但花了钱后未果。过了两个月,交通科要在此处盖客运站,却声明不给任何赔偿,且不为我家安排住处,我父亲说另盖房子,却被声明盖可以,房产证不会颁发。
我父亲无法搬家,交通科又通过连队将我家断电二十余天,令我父亲无法工作,蒙受损失。而且,我父亲十几年来给连队工作,从未收到钱。我想问一下,交通科和连队的做法合理吗?我父亲能得到相对的赔偿吗?
2008/9/19 23: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