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因超生一孩,被其户口所在地A镇人民政府征收了社会抚养费,周某已经履行了义务, A镇人民政府也认可了事件的终结,并且时限已经届满。事后,上级机关发现A镇人民政府违反了法定程序,征收数额过少,依法撤销了A镇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虽然A镇人民政府违反了法定程序,但受益性行为不是相对人的过错,具体行政行为已产生法律效力并且已执行完毕。请问:A镇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被上级机关依法撤销后,能否重新作出?作出或不作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周荣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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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11 14: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