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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房屋租赁纠纷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邵阳

我于2007年10月份租一户楼房,当时签订了租赁合同。
 其中有这样一条款,如果房屋到期,我们有优先选择房屋的权利。今年3月21日房主与我沟通过房屋租赁的事情,因为其涨价,当时我没有明确说住或者不住,只是说回去考虑一下,但是当我 3月24号决定继续租住的时候,房主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已经租与他人,他已我们这两天没有与 其联系为由。但是这两天我们已向其住所打过电话,但是他家的电话打不通。

其中还有一条款就是,600元/月的房价半年内直至08年五一之前不允许涨价。
我是否还能以这个价格租赁。

合同上还有一条就是房租终止后合同作废。我现在是否还是在法律效力之内。

因此,特向专业人士咨询,我们能否通过法律途径从新获得房屋租赁的权利。
需要作那些准备。
2008/3/24 20:05:00
 律师回复区

赵耀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3)8820418 882042
按照合同条款,可认为双方对租房至08年5月1日及租金进行了约定。你在租房期满后在同等租金时享有优先承租权。
2008/3/24 2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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