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10月份租一户楼房,当时签订了租赁合同。
其中有这样一条款,如果房屋到期,我们有优先选择房屋的权利。今年3月21日房主与我沟通过房屋租赁的事情,因为其涨价,当时我没有明确说住或者不住,只是说回去考虑一下,但是当我 3月24号决定继续租住的时候,房主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已经租与他人,他已我们这两天没有与 其联系为由。但是这两天我们已向其住所打过电话,但是他家的电话打不通。
其中还有一条款就是,600元/月的房价半年内直至08年五一之前不允许涨价。
我是否还能以这个价格租赁。
合同上还有一条就是房租终止后合同作废。我现在是否还是在法律效力之内。
因此,特向专业人士咨询,我们能否通过法律途径从新获得房屋租赁的权利。
需要作那些准备。
2008/3/24 2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