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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劳动合同更改问题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岳阳

各位律师好: 
          在这里有一事咨询,肯请各位解惑,谢谢!
        我现在在广东东莞一家台资企事就业(甲方),因新劳动法实施,于2007年月日11月与甲方签定一份至2013年劳动合同,并注明是从进厂日期之劳动合同续约。
        现集团在东莞成立一家与甲方完全独立分开之新公司(乙方),因工作需要,需将我调至新公司上班,但是需将我原与甲方签定之合同解除,然后再与乙方签定新合同。请问:
1. 甲方与我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进行经济赔偿?
2. 甲方现行做法是将我们原工龄转给乙方,无其它赔偿,且新合同很多地方与东莞劳动合同范本相差很多,概念模糊,甲方此做法是否合法?
2008/3/19 21:22:00
 律师回复区

唐国忠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055176617
一、不管你本人是否同意解除合同,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如果你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再与新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工龄无法再连续计算。
2008/3/19 2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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