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
在这里有一事咨询,肯请各位解惑,谢谢!
我现在在广东东莞一家台资企事就业(甲方),因新劳动法实施,于2007年月日11月与甲方签定一份至2013年劳动合同,并注明是从进厂日期之劳动合同续约。
现集团在东莞成立一家与甲方完全独立分开之新公司(乙方),因工作需要,需将我调至新公司上班,但是需将我原与甲方签定之合同解除,然后再与乙方签定新合同。请问:
1. 甲方与我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进行经济赔偿?
2. 甲方现行做法是将我们原工龄转给乙方,无其它赔偿,且新合同很多地方与东莞劳动合同范本相差很多,概念模糊,甲方此做法是否合法?
2008/3/19 21: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