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件有个"司法鉴定"的收款条子,是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梁丙奇和潘放军出具的收款凭证.这个条子是是潘放军打的白条,盖的是单位行政章。稍有一点常识的人知道,司法鉴定是一个很严格的事,是要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办理,经办人要接受法律和单位的监督,鉴定收费一定是单位收费的统一编号的财政收款收据.按照这样的要求来看,应该肯定出具这样的条子纯属个人谋利行为.不是单位的司法行为.可是茶陵县法院的法官谭良哲在接手这个相邻纠纷案中,糊弄当事人,不顾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明确质疑,硬说这个钱是付了的,竞将这个条子作为判案的依据.案子虽是判了,然而我的困惑多多.......
一、按照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的法官,应尽量调解,其实案件一方从相邻关系出发多次向谭提出调解,谭法官以当事人一方(法院内退人员)不同意调解为由回复对方,硬要以判决的程序出现是想帮法院的当事人多获利?还是因为这个案件是邻近县的案子,好由自己随意处理?
二、这个案件之所要以判决的形式出现,是不是因为有可以进行司法鉴定这个程序?因为这个司法鉴定如何做,一般草民不知晓,这样包括自己在内都可以搞鉴定,从而从中可以获利?
三、梁丙奇和潘放军这两位先生是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的吗?如是,应该懂得司法鉴定的规定,更不得可以司法鉴定为名,行个谋利之实。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任由这样的人假借名义谋私利,这样的单位做出的司法鉴定能有法律效力吗?能有公信力吗?
四、如是这样处理纠纷,我们这个社会能和谐吗?
2008/3/11 23: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