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企业中任技术领导。现七年劳动合同已届满。因老板口头承诺的待遇未兑现,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
原劳动合同中有此条:“考虑到乙方工作的实际情况,乙方同意为甲方的产品技术及经营保守秘密,不向任何厂外无关者泄露。乙方脱离甲方企业后三年不得从事与甲方产品有关的工作或服务,否则乙方接受为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条款中没有涉及保密补偿问题,并从未领取保密补偿金。
请问此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我若到其他同类企业任职,如果设计的产品与原企业不一样,并未涉及原企业的专利等技术保密的地方,是否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我已40多岁,若改行恐怕不太现实。因为原合同条款中有这一条,一直没敢再找同类工作,应聘其他工作完全没有优势,甚至不可能。希望律师给予解答。
谢谢!
2008/2/11 15: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