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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关于联营的问题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邵阳

我(王仪)与2007年10月21日和龙光文签定了以下协议.
甲  龙光文
乙  王仪
1  甲将门面于乙联营,经营服装,时间一年 ,从07。11。1到08。10。31
2  甲负责每年与房主签定租凭协议,不参与乙经营,只为乙提供工商税务城管卫生等方面的方便,
3   乙每月付给甲1500工资,一年一付,第一年 16000  二年 16000  三年 16000   共计48000   不再付其他费用,甲不占其他股份。
4   门面租金每月2000元,每半年付一次  提前一个月交付,不得拖延。
5   视市场情况,房主如果有适当调整房租的要求,在与周遍房租价位接近的情况下,甲 乙双方协商,乙方应与配合,  上浮和下调甲方不予承担。
6   乙方视市场情况。如需转让联营权,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利终止联营协议。收回经营权。
7   合同期内,甲方保证乙方正常经营,双方共同履行合同。合同期满,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经营。
8   合同期满后,房主要求收回门面时,甲 乙双方各自承担风险。

当时签定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取得房东同意.
在拿到门面搞完装修后于2007年10月10号开业.

2007年12月28日房东发来律师函.内容如下:


王仪:
       我是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粟学娅的委托,就你占用文运街楚怡公寓8号门面一事向你郑重致函,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2007年4月20日,粟学娅与龙光文就文运街楚怡公寓8号门面租凭事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07年11月1日,在履行房屋租赁协议过程中,粟学娅发现,该房屋的实际履行主体是你而不是龙光文,后经调查发现,实际上是龙光文在与粟签订合同后,于2007年10月21日龙又与你签定了所谓的《联营协议》,将该房屋交给了你经营,并由你在承担全部房租的情况下每年再向龙支付16000元的费用。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龙只收固定费用,既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由此可见,龙实际上已经不再是该房屋租赁协议的履行主体,属于一种房屋的转租行为。
      本律师认为,龙与粟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但龙未经粟同意,擅自将该门面与你签订《联营协议》,但该协议并不符合有关联营的法律规定,并且其内容实际上为转租协议,因此你与龙之间的《联营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第224条关于“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以及龙至今没有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营业手续,并且龙违反约定擅自与他人合营等,粟已经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解除了与龙的《房屋租赁协议》,你作为房屋的实际占用人,有义务立即排除对粟学娅财产权的防碍,至于你与龙之间的法律纠纷你有权与他进行交涉。
      鉴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因龙无权对房屋进行转租,现该房屋也被粟依法收回,你现在占用门面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粟现在正式通知你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一切经营行为,并在接此函后7日内办理好离场手续,否则,粟将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同时还有如下副本
龙光文:
     我是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粟的委托,就你擅自转租文运街公寓8号门面一事向你郑重致函,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4月20日,粟学娅与你就文运街楚怡公寓8号门面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粟学娅同意将该门面出租给你用于经营,租凭期间为2007年11月1日至08年10月31日,租金为每年24000元,并约定你必须有执照经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同时,双方还对其他合同条款进行了约定。
      2007年11月1日,在双方正式履行《房屋租赁协议》过程中,粟学娅发现,该房屋的实际履行主体是王仪而不是你,后经调查发现,实际上是你在与粟签定合同后,于2007年10月21日你又与王仪签定了所谓的《联营协议》,将该房屋交给了王仪经营,并由王仪在承担全部房租的情况下每年再向你支付16000元的费用,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你不参与经营,由此可见,你实际上已经不再是该房屋租赁的履行主体,属于一种房屋的转租行为。
      本律师认为,你与粟学娅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但你在履行《房屋租赁协议》过程中,未经粟同意,擅自将该门面与王仪签定《联营协议》,该《联营协议》表面为联营,但实际上你并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向其收取固定的费用,因此该协议不符合有关联营的法律规定,其实际上为一份房屋转租并收取转让费的协议。你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出租人的权利,也不符合出租人粟当初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224条关于“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以及你至今没有按合同办理相关营业手续,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你有权与他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合营等,粟学娅有权立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并有权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鉴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由于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严重影响了出租人粟学娅的合法权益,因此粟学娅决定于2008年1月1日起解除与你签定的《房屋租赁协议》,并限令你在接此函后7日内将所承租门面清空后交还给粟学娅,并与粟学娅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届时你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的,粟学娅将采取停水、停电、关门、直到将门面转租给他人等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纠纷将由你承担。

粟学娅和龙光文的租赁合同并没有就门面联营及门面转让做任何约定.但他们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必须遵守上述条款,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请问下律师
1.在这个里面我是否是善意的第三人?
2.我和龙文光签定的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法律到底认为我们是联营合同还是转让合同?
3.粟学娅是否可以不通过法定程序单方面终止和龙文光的合同?
4.粟学娅是否可以不通过法定程序直接来封门面将我们赶出?如果不可以直接来封门面将我们赶出.但他要强行来封门面.我们可以怎么对抗?
5.如果粟学娅和龙光文的合同终止了.我可以找龙文光主张哪些赔偿?应该搜集哪些证据?


2008/1/10 19:17:00
 律师回复区

彭谦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974950271
较为复杂,建议面询。
2008/1/11 1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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