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请稍候...
快捷找律师,就上捷律网
 咨询标题: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怀化

公司有个特别的规定:当月工资于下个月25日发放,即2004年5月工资于2004年6月25日发。
依据”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想问,1、可否依据这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
2、入职时间(试用期为6-8月)为6月,第二年9月才购买养老保险,如若要求其补缴应该是从6月到第二年8月,还是9月(过完试用期)到第二年8月?

2007/10/12 8:55:00
 律师回复区

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1、不可,此仅为工资的支付方式。 2、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即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007/11/6 20:53:00
↓(您对该回答有新的观点或疑问请点击“我要评论”进行点评)
我来回答:
参考资料:
验证码: 如看不清,请点击图片更换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