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想问一下这样的离婚案件应该在哪方起诉?情况如下:结婚登记、小孩出生、小孩的户籍、抚养和就读的学校都是在原告所在地,被告自结婚之后一直在外地打工,居无定所。现在被告带着小孩回到了被告所在地—广西,,原告一直无法取得被告的现居住地址,(被告的户籍地址与现居住地不一样)大半年时间双方一直没有过联系,原告只知被告所在的大概方位,所以求告无门。现有律师朋友说可以在原告地起诉,但要走些弯路。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不是指的是经常居住地?请问各大律师是否可以在原告的所在地—湖南起诉呢?听说湖南地方人民法院没有直接管辖权。请求各大律师给予我确切的回复,急盼~
2007/9/11 11: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