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例如下,请老师帮助分析一下:
主要涉及以下身份的4个人
赵一:某企业负责人,企业的性质是股份制公司法人授权的分公司(法人及其法人权力在总公司)
钱二:国有企业采购部门一把手,具有采购审批的实权,该国有企业是赵一的大客户
钱三:钱二的表弟,长期经商
孙四:企业的法人代表,授权予赵一对分公司全权负责(自营自收,自主管理,上缴管理费就行)
经过:
由于赵一在投资钱二负责采购的某一项目时出现资金周转问题,并且短期内无法内弥补,随即与钱三商量筹款应急,通过协商赵一与钱三达成如下协议:
“赵一以经营以来的未收帐款(钱二单位的欠款)、技术力量等折合资金XX万元作为合作基础;钱三以现金方式向赵一提供XX万元作为合作基础;赵一占投资总额的XX%,钱二占投资总额的XX%(亏损、分红都按此比例进行),从XX年XX月XX日起共同经营赵一负责的分公司,期限2年。”
协议签订后钱三以现金方式向赵一提供了合同上注明的XX万元。开始合作。
想请教一下
1、这个协议没有总公司(法人)的同意它生效吗?
2、如果赵一起诉钱二利用手里的权力影响他的经营,要他的亲属钱三入股他的公司分红,这样的诉讼成不成立?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请老师指导一下,谢谢!
2007/9/1 11: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