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12月部队退伍回家,2004年7月分配到县人民医院工作,院长以5万元的安置费用将我拒之门外(父母已下岗),而湖南省下发的文件中(国发[2005]23号)一再强调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并且说明从拿到介绍信开始,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发放生活费等等~~,我已于近2年时间来多次向县,市有关单位,政府反映了情况.可并无下文.
我想咨询的是,我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医院,追讨我应得的生活费.工作,并且请求对我工作问题的安排呢???谢谢!~~~~
2006/5/3 15: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