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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劳动咨询~急!!!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娄底

我于2002年12月部队退伍回家,2004年7月分配到县人民医院工作,院长以5万元的安置费用将我拒之门外(父母已下岗),而湖南省下发的文件中(国发[2005]23号)一再强调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并且说明从拿到介绍信开始,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发放生活费等等~~,我已于近2年时间来多次向县,市有关单位,政府反映了情况.可并无下文.
 我想咨询的是,我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医院,追讨我应得的生活费.工作,并且请求对我工作问题的安排呢???谢谢!~~~~
2006/5/3 15:36:00
 律师回复区

李炎辉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100313839
尚未与法院产生法律关系,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已经和县人民医院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仍只能先行提起劳动仲裁。
2006/5/3 17: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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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宜向民政部门反映。
2006/5/3 18: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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