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父亲于1957年在平江石煤矿(国有企业)工作,为正式职工。1971年11月在该煤矿为救落井工友,因公牺牲。当时尚有三个未成年孩子和一在家务农的妻子。该煤矿的善后处理方式为:按我父亲当时工资45元/月的50%(即23元/月)给三小孩为抚恤金支付给我母亲约为十多年。后增至81元/月/3人至1989年我十八岁,后转至母亲。近八年又突降为57元/月至今。矿方解释为效益不好。请问,1、抚恤金的发放是否由单位的效益决定,由单位说了算?2、伤亡抚恤金应由哪个部门支付?是否应由单位上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发放?未报,现在能否补报?哪方申报?3、若抚恤金未按规定发放,现能否将以前的补发?4、国家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可查询?非常感谢,盼复!
2007/3/23 16: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