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2006年5月份开始,政府分批征收我们村两个生产队五十亩的水田,用于移民建房,公告征收价是五万九千元一亩,可实际上村里经过街道协调向用地单位收取的价格是七万五千元一亩,多出的部分被村里隐埋,后来我们才通过找用地单位才获息,于是我们两个生产队的村民要求村里将所有的征地收入都纳入分配方案中,村干部说多出的共计八十万元钱是他们自已讨来的,不是补偿款,为此去年以来我们相关村民一直在上访,但都没有得到解决,为此我们想通过法院解决,我想知道法律对这样的事有没有相关的规定,由于上访耽搁了很多时间,如果我们提起诉讼在时间方面有没有期限规定.
2007/3/9 12: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