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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就业协议书违约责任问题

咨询发布者:杨杰华

所在地区:湖南-长沙


    我是湘潭一名本科应届毕业生,尚未毕业,但已经与一家民营企业签
订可就业协议书,协议有学校和公司的盖章签字,但没有有人单位上级主
管部门的签字和盖章,也没有招聘号,协议书上有些“违约金1500元”,
公司规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目前我在公司试用
快一个月了,但由于没有处理好与家人之间的问题,我不得不辞职回学
校,我已经向公司递交了辞呈,请问我要不要交违约金?
2006/4/26 15:37:00
 律师回复区

彭谦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9749502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拥有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006/4/26 1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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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以上楼主回复有误:1、违约责任是授权性条款,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即已承诺,理当践约,所谓一诺千金是也。2、试用期内,劳动者可单方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此举并不意昧着可同时免除其违约责任。
2006/4/26 2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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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谦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974950271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及用人单位都有解除权(其中用人单位只有附条件的解除权),这是劳动法所赋予的.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不构成违约
2006/4/27 1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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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忠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055176617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既然劳动者有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更不存在承担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问题。
2006/4/27 2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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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炎辉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100313839
这种约定没有效力,是对劳动法强制性规范的抵触。
2006/4/30 2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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