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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我该如何有效维权呢?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益阳

我是一所大学的教师,2002年经校领导安排与学校另外一名教工合租本校的一房子。2006年5月学校将房子卖给了那个教工(我不知情),据称已拿到房产证。经多次交涉,我最终也接受学校的安排,同意搬到学校安排的另一处房子。可是由于学校的原因,那个房子没有马上安排到位。并称春节前解决不了了。目前我还是没有办法搬迁。不过现在学校还在我的工资单上一直每月扣除“房租”65.3元。(但没有与学校签租赁协议,因此无明确的租赁期限,是否仍然算是正式的租赁关系?)。现在那个教工一直要我赶快搬家,一定要春节前搬,否则不但要我搬出房子,而且还要承担诉讼费,赔偿他这大半年的租金收入。


我问的是:
1. 我是否仍可主张我也有一份优先购买权,他们的买卖无效?
2. 由于学校一直在扣除我的房租,是否可认为租赁一直是有效的?
3. 学校是有权出卖房屋的,由于我租赁在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我是否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直到学校给我安排新的房屋为止?
4. 综上,我究竟该选择何种方式(主张优先购买权,还是买卖不破租赁权)
来更切实有效地维护自己权益呢?
5. 主张优先购买权,是不是难度特别大?几无可能?





2007/2/8 8:13:00
 律师回复区

李炎辉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100313839
你好: 对于这类纠纷,很多法院会认为是单位与职工的内部纠纷,不属民事主管范围,不予受理。 但从法理分析,你和学校的租赁合同关系还继续存在且有效。
2007/2/8 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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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圆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0731-2620068
你好!这件事情你还得找单位协商。
2007/2/8 1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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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退一步海阔天空,单位已给你另行安排了住房,何必呢?
2007/2/11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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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耀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3)8820418 882042
你仍在租赁期内,不应赔偿所谓租金损失.
2007/2/13 2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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