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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求助各位律师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湘潭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如何确定的,法律上有没有更详细的解释和规定?
2007/1/17 12:00:00
 律师回复区

彭谦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974950271
建议看看教科书上的职务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2007/1/17 1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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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圆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0731-2620068
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迁成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2007/1/17 2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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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即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由国家(以具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实现)来承担民事责任.
2007/1/17 2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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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耀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3)8820418 882042
可查看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2007/3/4 1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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