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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法律糊涂虫请求帮助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长沙

尊敬的律师们:你们好!
    我是新成员,因为最近发生了点事情,想请教一下各位.
    我是公司的出纳,12月2日一名同事说在11月24日交了一笔钱,大约三千块钱给我了,但是我查了当天的账,上面并没有记录,而且我印像中也没有收到.我收的每笔钱都要开收据出去,会计也查了我的收据,上面也没有.同事说当时交给我了,但当时没有要收据.
   隔天老总找我谈话,言语中暗示我拿了这笔钱,并说要公安人员来调查.我说我没拿这笔钱,随便怎么查.晚上来了部警车,老总和我一起坐进去,里面还有个男人,然后那个男人问我话.因为我从来没有和公安打过交道,就很配合地说了事情的经过.结果那个男人一下打断我的话,问我为什么收了钱没给人家开收据?我当时一听很生气,就回答说我没有收钱为什么要开收据呢?他非说我收了钱.像审犯人一样又要我回忆当天的情况,几点几点干了什么.连什么人进了办公室都要我说出来,都隔了十天了,我跟本就不记得这些小细节.于是他说我故意逃避,言语非常凶,说我态度不好,我们老总也在一边扇风点火.我感觉不是在向我了解情况,倒是在逼着我承认我收了这笔钱一样.
    他们走了后,我一晚都没睡好.我只是个小百姓,我的生活中对公安还有法律什么的都很陌生,我并没有收到这笔钱,为什么他们听了对方的一面之辞就来逼我呢?还叫来了公安.我们老总说,要用测慌仪来测我.我想向你们咨询一下,他们这样做对不对??这算不算对我的一种诽谤与骚扰??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应该怎么维护我的权利和名誉???还有,这个男人倒底是不是公安呢???我现在觉得对我的工作很有影响了.我现在要怎么做呢???
    谢谢各位大师帮我回复一下,谢谢!!!
    
2006/12/4 12:54:00
 律师回复区

李健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508494647
你好: 你可以多了解一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不需要怕,在我们国家,即使是公安也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情。
2006/12/8 2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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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谦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974950271
问题得到解决,我感到很欣慰.祝贺你!
2006/12/20 1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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