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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房屋产权比例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岳阳

  我母亲92年去世,父亲93年在婚。婚前由父亲和子女共同出资购买了单位福利房,并签定了协议:子女各30%,父亲40%的产权,后根据房改政策可用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房款,用继母的工龄折扣了金额130元,房产证是父亲再婚后办理的。但这套房子首次交款16000多元,子女各出5000元,父亲出6000多元,并由父亲给子女打了收条,且注明了是购房款,最后通过折扣实际购房只用了9000多元,多余的6000多元由单位退给父亲。
请问:1、父亲已去逝,子女和继母之间产权比例各是多少?
      2、继母买房没有出钱,只用了她的工龄,她这部分如何计算?
      3、整套房子都是子女出钱够买,1万元加上10多年的利息任何计算?
      4、母亲去逝后,子女没有继承母亲的任何遗产,现父亲去逝,子女还能提出要求从这套房产中继承母亲的遗产吗?如果可以,任何计算?
2006/10/12 14:57:00
 律师回复区

彭谦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974950271
如你父亲与继母间无约定,该房改房为你父亲和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他问题建议面询律师
2006/10/12 1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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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炎辉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100313839
你好: 1、你们与父亲关于产权的约定应该是有效的,也就是该房的40%应作为遗产予以处理; 2、对于你继母工龄折扣的130元,应视作是你父与你们子女对其的欠款。虽然你父实际并没有支付其应付的部分,但6000多元款项应视作父们子女对其的赠与或者借贷,如果是借贷,则从你父亲的遗产中先予偿还,但因为对利息未作约定,视为无息借贷。 3、当时签订协议之时,应视作对你母亲的遗产也一并作了处理,所以不能再计算你母的遗产份额了。该房的40%财产价值由你们子女与继母一起继承。 以上为个人意见,只供参考。
2006/10/12 2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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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此类问题尚存争议,一般情况下,我国的不动产实行登记主义,该房屋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之间的出资约定可作为债权债务关系来处理。
2006/10/12 2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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