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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关于补偿金的赔付问题

咨询发布者:beautyyu

所在地区:湖南-岳阳

尊敬的律师们,你们好!
    我想问一下关于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后的事实劳动关系中被解聘,单位是否要提前一月通知被解聘者,被解聘的人能否拿到一个月的工资赔偿.
                     谢谢
2006/10/11 21:58:00
 律师回复区

唐国忠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055176617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当原劳动合同期满时,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劳动合同已经终结。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时,应按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款项继续执行,包括工资、工作条件等等,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等于劳动合同关系,其中的一方提出终止,不是终止劳动合同,而是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006/10/11 2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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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对于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6/10/12 2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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