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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退休人员死亡后直系亲属(其父母)救济金如何计算?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常德

律师你好,看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我公司有一退休职工于前几天死亡,其有两个直系亲属,一是配偶,59岁,无工作,二是其母亲尚在农村,现就其母亲救济金问题,应如何计算.是分摊到其子女,还是一次性按一个子女付清.
2006/10/8 11:50:00
 律师回复区

唐国忠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055176617
一、依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死者配偶与母亲都符合供养亲属的范围规定,都有权领取救济金。 二、依照规定,单位应按被供养的人数来确定救济金的数额,如两人需要供养,单位应支付28个月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这个规定并没有考虑母亲有几个子女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存在按子女数额来进行分摊的问题。 三、建议由单位通知其配偶与母亲一起到单位协商对救济金的具体分配方案,如不能达成协议,则单位应向配偶和母亲每人支付14个月社会平均工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第一条第2款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第二条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2006/10/8 2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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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注意,前述规定仅适用企业的职工而不适用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已不属企业职工,与企业无任何劳动或人事关系。我国自1999年始,退休人员已由企业管理交由社会管理,即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退休养老金。
2006/10/9 2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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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忠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055176617
一、《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在确定供养亲属的范围、待遇补偿标准等方面都应当适用。 二、如果该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则丧葬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单位承担;如该职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则应由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三、具体问题应当具体分析。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一直都没有真正实施,现在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特别是效益不好的企业,这完全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
2006/10/10 2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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