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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关于高利贷在明文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咨询发布者:徐筱杉

所在地区:湖南-邵阳

各位律师好,事情的情况是这样,我的一位兄长从事了高利贷的这种高风险职业,今年湖南省进行了大规模的严打整治,在前不久的一次行动中我兄长侥幸逃走,但事后怀疑有人举报了,现在通知他自首。这里想借问律师,高利贷这个问题在没提出来之前,国家在这方面基本是没什么力度的,但处在严打期间,国家会怎么处理。毕竟不是当场抓住的,这种被供出来的情况,有机会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吗,辩护的话有几种结果?谢谢各位律师朋友帮忙
2006/8/6 20:16:00
 律师回复区

李炎辉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100313839
你好: 可以在自首以前找律师咨询,对于自己所涉罪的情况先做到心中有数。
2006/8/7 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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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508494647
你好: 经济史学者通常会按照如下方式定义高利贷:选定一个“我们觉得合适的”数字,比如20%的年利率,然后把利率超过了20%的任何借贷定义为高利贷。这样的定义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错,因为超过20%的利率的确比较“高”。 但是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下,“高利贷”这个概念往往跟负面的意识形态连在一起,如果按照上面的定义,我们就会把所有超过20%年利率的借贷都认定为“坏的”。这种定义完全不顾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和契约执行环境、不顾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完全出于局外人的主观愿望。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对于什么是高利贷,我国民法学界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有的学者认为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否则即构成高利贷。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界限,但这个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建议你找到律师咨询一下,更加全面的了解此方面的信息,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6/8/7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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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谦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974950271
放"高利贷"本身属私法调整的范畴,不涉及刑事犯罪.超过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如果以暴力的方式收取"高利贷",则可能因暴力行为涉嫌犯罪. 自首之前,能咨询律师,有利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6/8/7 1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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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高利贷本身为民法调整的范畴。
2006/8/7 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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