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贤律师
  • 肖贤律师

  • 所在地区:湖南省-长沙市
  • 执业证号:18012003110562  所在事务所: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
  • 业务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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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基本情况介绍

    2003年10月至2004年10月就职于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执业期间主要从事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法律咨询、合同的审查与签订。期间成功代理湖南某高速公路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某高速公路水系侵权案等一系列有重大影响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在代理过程中能够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当事人“寸土必争”获得当事人的好评,并被当事人认为“专业、敬业、尽责、放心”。

    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就职于珠海市中意法商行,担任法务主任。在工作中主要根据公司的发展方向制定各种计划。另一方面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方针的讨论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可行性报告。负责公司与外界合同的审查与签订,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

    2005年4月 至今在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合同的审查与签订。对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道路交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争议、保险合同纠纷代理有独特的见解与经验,并且在各相关领域均有成功代理的案例。

    本律师在华中六省有相当广泛的司法与社会资源,异地案件代理有独到处理经验。愿为来湘投资者及异地投资提供法律意见。
    
    执业宗旨:专业、敬业、尽责、放心

成功代理的典型案例: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例:2005年7月受广州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周某诉其人身损害赔偿二审一案,该案一审判决认定:广州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与周某系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故周某的损伤服饰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判决服饰公司赔偿周某人民币66万元。本人接受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上诉二审一案后,通过积极的调查取证、走访有关见证人、现场拍照后认为双方之间为加工承揽关系,并非雇主与雇员关系,故在二审中提出了双方之间为加工承揽关系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判决广州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案代理取得成功。
    二、2004年10月受湖南某某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临湘某石油公司诉其水系侵权一案,在该案中原告石油公司认为某某高速公路管理处下属的某某高速公路侵害了其相邻用水的权利要求赔偿三十多万元人民币,该案经过六次去临湘调查取证,四次开庭审理,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该案代理取得成功。
    三、2005年5月代理谢某抢劫案二审,该案一审法院以抢劫判决谢某有期五年,二审法院认定为敲诈勒索判有期三年。
    四、2005年6月代理某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本案原告王某要求某人寿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进行理赔十八万,经审查该保险事故并非保险责任范围内,所以提出拒赔的代理意见并被一审法院采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五、2006年2月代理张某某诉长沙某某乙炔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仲裁以劳动者获得单位的经济补偿金八千元,并补缴三年的社保。
  

自我评价<br>
    作为一名专职律师,朝气蓬勃,为人诚恳,工作勤奋,富有开拓精神;并注重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为当事人提供周全细致的法律服务,敢于担当与负责。信奉的座右铭是只有先做一个有品格的好人,才能做一个有品牌的好律师;只有把每一个细节都做扎实了,才能把上帝交付的每一件事做成经典。性格特征:自信心强,思维敏捷、处事沉着、条理性强,为人朴实谦和,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办事追求质量和效率,恪守职业道德。有着广泛良好的社会人际关系,深受律师同仁的尊敬和当事人的赞誉。<br>

    愿为条件困难者提供免费咨询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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