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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4/24 16:53:49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签订劳动合同是可以尽可能地避免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纠纷,但许多用人单位忽视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往往都很少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对于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的,作为劳动者的应该如何维权呢?


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1、《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根本大法。这个法律既是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


2、《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1)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对于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因此是违法的。


二、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应该怎么做?


1、若是因此辞职:


(1)在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可能迫于单位的压力放弃签劳动合同。其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有单位违反这一项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改正。


(2)单位违法在先,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并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3)申请劳动仲裁: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立案后等待解决。


(4)申请仲裁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的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工资、考勤等用人单位保存的证据适用“举证倒置原则”,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如果还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


(1)劳动者可以向企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一个月,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继续在单位工作的话,可以向单位主张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但最长支付11个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3)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①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③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一个月,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继续在单位工作的话,可以向单位主张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但最长支付11个月。


因此,作为劳动者,如果企业不与自身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除此之外,如果劳动者如果继续在企业工作的且之前已工作满1个月的,劳动者应向企业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