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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执行机关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19/11/14 10:39:31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我国的刑罚主要分为了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而附加刑则包括了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


一、刑罚的执行机关包括哪些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1年内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拘役——→公安机关执行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未成年犯——→未成年管教所执行


罚金——→原审法院执行(可与行政处罚的罚款折抵)


没收财产——→原审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缓刑考验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


假释考验期——→公安机关监督


二、罚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罚金怎么执行?


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接下来面临的就是如何执行的问题。那么,罚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根据我国《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关于罚金怎么执行的问题,其实有以下几种方式:


1、 限期一次缴纳。这是指通常情况下的要求,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大,但缴纳不困难;


2、 限期分期缴纳。这是在数额较大,且缴纳有困难时的情况下采用的;


3、 强制缴纳。这是指该缴纳不缴纳的情况下,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4、 随时追缴。在不能全部按期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随时追缴;


5、 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当被执行人缴纳原判的罚金有困难,经申请并查证属实可以减少或免除缴纳罚金。


实践中,针对不同的刑罚规定的执行机关是不同的,具体的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