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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产权房屋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9/9/8 20:19:19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