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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医疗伤害"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4/24 10:36:50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消费纠纷已从一般日用消费品质量问题,扩大到住房等大宗消费品和服务领域,投诉标的和维权难度越来越大。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突出了“二十个热点”。


《条例》将二十种消费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分别是食品经营、药品经营、餐饮收费、医疗服务、农资经营、教育培训、住房销售、装饰装修、物业服务、修理加工、家用汽车、娱乐服务、消费卡券、客运服务、中介服务、摄影冲印、美容美发、洗烫经营、旅游消费、公用企业等。这些都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社会关注的焦点和消费维权的难点。


 在医疗服务方面,国家法律对的处理做了规定,但对医疗伤害没有规定。《条例》规定,除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外,造成医疗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住房销售方面,商品房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法规,全面履行与消费者订立的售房合同。


 在中介服务方面,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手段开展中介服务。


 在公用企业方面,《条例》对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信、殡葬等公共服务企业作了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