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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首刑罚裁量

发布时间:2019/4/18 10:43:28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一、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罚[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1.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提示】


①刑法修正案(八)删除“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二、对自首被告人处罚:


1.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


a.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


b.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


2.具有自首情节的:


a.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b.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c.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3.虽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不从宽处罚:


a.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b.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的。


4.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


a.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


b.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5.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


三、不构成自首的坦白属于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1.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关于自首证据材料审查:


①法院审查的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


a.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


b.证据材料应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


②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人自首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③证据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法条链接】


《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七、关于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的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料应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八、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12、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30%;


(3)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4)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轻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