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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胎休30天奖励假被辞退,法院支持女职员索赔

发布时间:2019/3/8 16:02:49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阅读数:

因为生二胎时休了30天生育奖励假期,29岁的宋女士被所供职的公司辞退,后劳动仲裁结果认定是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宋女士支付赔偿金,但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3月7日,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此案,判决该公司向宋女士支付21000元赔偿金。


今年29岁的宋女士2015年入职北京四海润元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2017年6月,宋女士怀孕(二胎),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5月22日,宋女士休产假98天。四海公司说,在这之后,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宋女士又休假9天,并未递交任何请假单,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无故旷工7天以上,公司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四海公司认为,宋女士的产假到2018年5月23日已经期满,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上班,经过多次沟通无果,2018年6月1日,四海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宋女士不服,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判定四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宋明辉赔偿金21000元。但四海公司认为,依据2018年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产假应为98天,二胎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晚婚晚育奖励30天假期,所以拒绝支付赔偿金,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宋女士辩称,她于2015年7月1日入职公司,享有128天产假,因此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其尚处于休产假期间,无需再提交请假条,因此不存在旷工,她同意此前的仲裁裁决,不认可四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北京市企业的女职工,无论生育一胎还是二胎,无论是否晚婚晚育,只要是按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宋女士生育二胎,符合法律规定,2018年5月23日至5月31日期间其尚处于产假期间,四海公司以宋女士上述期间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判决四海公司支付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