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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8/3/22 9:29:45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省xxxx律师事务所委托被告吕某的委托后,依法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在定案时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1、医疗费:本案被告已为原告支付医疗费用共计20,727.00元,希望贵院予以确认。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而本案中的5,407.00元的医疗费,均无医院诊及医生医嘱,还有一部分无票据,均无法证明此费用的产生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2、伤残赔偿金: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计算,“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而本案原告恶意拖延起诉时间,未在合理的期内(一年)起诉,原告存在恶意行为。所以应依据2010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即:12566元×21%×20年=52,777.00元。

    3、护理费:被告吕某不应承担护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