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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3/21 11:23:45  来源:互联网     阅读数:

案由:合同纠纷 

代理当事方:原告

代理程序:一审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被告陈某以给原告介绍工程为由,与原告签订《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陈某负责协调某市军区2015年第一季度标段招标相关事宜,原告需支付工程保证金200万元,若原告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入场,被告陈某将返还该200万元工程保证金。在签订协议当天原告通过公司财务人员张某账户转帐100万元保证金。同年11月14日原告第二次通过张某账户转帐60万元保证金。同年11月15日原告第三次通过张某账户转帐40万元保证金。这三笔转帐共计200万元,均打到被告陈某指定的户名为刘某某的银行账户,即本案被告三的账户。后被告陈某并未按约定帮原告承揽下来该工程,原告亦从未进场施工。按照《协议》约定,被告陈某应返还该200万元保证金,但被告陈某拒不返还,遂原告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原告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担保,申请查封了被告陈某的房产。

案件经第一次开庭,被告陈某对原告所述事实均予以承认,后经法院调解结案。被告陈某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50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余款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