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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伤人,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7/12/8 14:29:44     阅读数:

在致伤动物的种类方面,按照致伤人数量多少来排列依次是:虫、马、猴、水生物(如水母、海蜇)、狗、猫、孔雀、鳄鱼。


按照事故发生频率来排列依次是:国内的云南、四川、内蒙古;境外的泰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越南、埃及、罗马、美国;欧洲、日本、韩国很少发生动物致伤事件。


根据受伤情况分析,主要是咬伤、抓伤、蜇伤、踢伤,总体看在东南亚地区,虫、蛇等咬伤在动物伤害中数量最多。


在动物种类上,根据报案材料看,自然界野生和人类饲养所占比例基本相当,自然界动物大多是蚊虫、水生物、猴和猫、狗,人类饲养的动物大多是景区(点)的参观、娱乐所用的马、熊、蛇、鳄鱼。受伤造成的损失发生金额最少几千元,多者达到数十万元。


饲养动物伤人:按《侵权责任法》规定处理


2010年10月1日以后,动物致伤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章中,法律适用的标准如下:


首先,动物致害原则上实行无过错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但饲养人未采取安全措施违反管理规定的,即使受害人有过错也不具备免责事由。


其次,因第三人过错导致损害发生时,第三人的过错不能直接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进行选择,受害人要求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饲养人、管理人只能自己先行赔偿,对第三人的责任只能自己随后追偿。


再次,区分普通动物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的损害,不问过错,饲养人、管理人必须进行赔偿。


最后,对动物园管理人实施推定过错原则,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用承担责任。


另外,饲养动物被遗弃或逃逸的,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野生动物伤人:谁管理 谁担责


关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野生动物法》第7条中规定,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和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因此,对处于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局针对陆生动物给予国家补偿,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针对水生动物给予国家补偿。此外,对带游客进入野生动物所在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的,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


旅行社应完善动物危险防范措施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旅行社要完善动物危险防范措施。


首先,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有必要将沿途景观和目的地的动物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在行程单、出行通知、导游的介绍中加入动物危险提示内容,导游应在游览过程中进行陪同提醒。


其次,在娱乐参观项目含有动物的情况下,不能劝诱游客参加活动,而是要提示风险,在植被丰富、动物种类繁多的旅游目的地,如东南亚地区时,此点尤其重要。


最后,旅行社对动物致害后的救助措施、必备药有所准备,一旦发生动物损害,旅行社要能够有针对、有效果的救助,避免被认为善后不利而被要求承担责任。